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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性互联网服务许可证申请(IC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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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类型:业务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:2005年5月27日17:3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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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在黑龙江省内经营的,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;
(二)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;
(三)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;
(四)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;
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的,应向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:
1、 申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书面申请;
2、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复印件)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登记证明;
3、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;
4、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;
5、申办单位的概况,包括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,场所设施等有关情况;
6、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;
7、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;
8、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;
9、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,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、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、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;
10、从事新闻、出版、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在申请经营许可手续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。
11、提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表。
注:以上材料均为A4纸打印稿件。
咨询电话:0451—53005815
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表(点此下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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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出处:黑龙江省互联网协会 |
信息作者:黑龙江省互联网协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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